a如果是质数,a^p就肯定不是质数(无非是质数的整数倍),a如果不是质数,a^p也肯定不是质数(无非是非质数的整数倍),质数的整数倍减质数还是整数倍,非质数的整数倍减非质数,还是非质数的整数倍,只不过非质数的整数倍还是质数的倍数,就这样的内容也配叫“数论”?


521 21-06-07 23:16


我还真是从来没有学过数论,幸亏没有学

费马小定理: [公式] 为质数, [公式] 为任意自然数,则 

[公式]

来看看漏洞在哪里:

质数p不是一个数,任意数不是一个特定数,这个组合的状态:(一群数)+(一堆机会),一群数可以分为一群数整体//一群数个体,当选择个体(就如公式里左边与右边一致,或者说参与公式表达的定理),一群数转换为一堆机会,没错,公式写出来或者“定理发现与传播”那个时点,质数不再是质数,成为一堆机会(质数的本源却是提供机会,现在发生了同质变化)

另一方面,选定任意一个自然数,(不是一个特定数)这个性质会丢失,变成就是一个特定数,(一堆机会)转换为(一群数)(且覆盖原先的一群数)

新的组合状态:(一堆机会)(且融入原先的一堆机会,因为同质化)+(一群数)(且覆盖原先的一群数),组合状态不变,融入=並入,覆盖=吸收,所以外延(扩展+不变),有点像拧毛巾,一端不变,一端拧紧(紧张的外延扩展)

而扩展发生在机会端,这个定理的建立,会让“成为p的倍数”更有机会{也就是说自然数本来就是p的倍数的机会的集合(p+p^p),现在这个机会反而扩大了,这个定理表达的倍数实际上都是对原有倍数机会的稀释倍数,没有相当智商就不要试图理解这一点了},包赚不赔,只进不出,绝对无错,因此与其说发现了一个定理,不如说以发现的形式指定了一个套路,这个套路改变原始倍率,让“自然数全体以有机会满足是p的倍数建立集合”更容易,就是弯道超车

这是定下套路掩饰理亏,理亏被掩饰,不合理的机会成为合理,很有用

p是一个集约,它提供其它自然数(当然也包括自身)成为p的倍数的机会而成为集约,否则就不是p,不是p就成为p的倍数(要么提供机会要么享受机会),这不是筛选,是构造,只要数1,构造就全部建立

数学是游戏,看谁玩

 

 

 

 

该主题于 2021-06-08 02:37:59 被 西瓜上市 执行【编辑】操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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